未约定担保方式,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合同里没明确写担保方式。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找我还钱,说我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懂,没约定担保方式的话,我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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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约定担保方式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保证方式的基本概念。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强制执行等,仍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方式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相较于之前的《担保法》有了重大变化。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民法典》的这一修改,更倾向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所以,如果是在《民法典》施行后签订的保证合同,且未约定担保方式,那么保证人通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但如果保证合同是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的,且相关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后才诉至法院,同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适用条件,可能仍需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当面临这类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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