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是否构成侵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的行为是可能构成侵权的。下面分别从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角度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来说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也就是说,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者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活动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表现。比如,某商家未经知名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来宣传自己的书籍,就可能构成对该作家姓名权的侵犯。 再看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举例来说,如果一家照相馆未经顾客同意,将顾客的照片放在店外展示以吸引客源,就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构成侵权的,会受到法律的规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