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也要偿还吗?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我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我老公背着我在外面借了一笔钱,现在债主找我还钱,可我之前根本不知道这笔债务的存在。我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这笔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我需不需要偿还呢?法律又是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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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中,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不一定都要偿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首先,《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所说的“共同签名”很好理解,就是夫妻两人都在借条之类的债务凭证上签字,这种情况就表明双方都知晓并且同意这笔债务,自然要共同偿还。“事后追认”就是说,虽然一开始只有一方签字借钱,但后来另一方通过书面、口头等方式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指的是像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医疗费等这些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必须的开支所产生的债务。打个比方,老公去超市买米面粮油,刷信用卡欠了钱,这就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老婆不知情,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老公背着老婆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而且老婆完全不知道这件事,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正常情况下这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能证明老婆其实是同意老公借这笔钱的,那就得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了。 总之,对于不知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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