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该如何理解?

我在一场官司里作为第三人,最近得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听说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个东西,可我不太清楚它的期间是怎么算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间,又到什么时候截止呢?这个期间的规定对我来说很重要,我想弄明白,好确定自己是否还能提起这个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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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撤销之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第三人撤销之诉,简单来说,就是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期间理解,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判断标准。“知道”是指第三人确切地知晓了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以及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比如,第三人收到了与案件相关的通知,或者从法院等官方渠道获取了判决信息等。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基于客观情况的推定。即使第三人实际上并没有明确知晓,但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情况,他应该能够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例如,相关的判决内容已经在公开渠道广泛公布,第三人处于可以了解到该信息的环境中,就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 需要强调的是,这六个月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这六个月的时间开始计算,无论出现什么情况,这个期间都不会暂停或者重新计算。如果第三人超过了这个六个月的期间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判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第三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知道权益受损的时间。同时,法院也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比如,考虑第三人获取信息的渠道、案件的公开程度等。所以,第三人如果认为自己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应当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期间内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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