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无异议的情况下,该如何理解其中存在的财产遗漏问题?
我和配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表明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后来发现好像有些财产在分割时没涉及到。我不太清楚这种遗漏具体是怎么认定的,以及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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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情况下的财产遗漏,是指在离婚时,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被纳入分割范围。常见原因包括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从而导致这些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未被发现和分割。 当出现这种财产遗漏情况时,有以下处理方式: - **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遗漏财产的分割达成新的协议,按照协商结果对遗漏财产进行合理分配。 - **诉讼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遗漏财产进行再次清查与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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