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构成要件中‘谋取竞争优势’该如何理解?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为了拿到一个项目给相关负责人送了礼,我知道这可能涉及行贿,但不太明白行贿罪里说的‘谋取竞争优势’是什么意思。我送这个礼是为了让自己公司在项目竞争中更有机会,这算谋取竞争优势吗?想了解下法律上对这方面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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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行贿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而“谋取竞争优势”在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具有关键意义。下面我们来详细理解一下这个概念。 首先,“谋取竞争优势”指的是,在各种竞争场景中,比如商业项目投标、职位竞争等,行为人通过行贿的方式,让自己获得比其他竞争者更有利的条件或地位。这种竞争优势可以是有形的,像拿到项目、获得晋升机会;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提前获取到关键信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谋取竞争优势”通常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情形。这里的不正当利益,并不是指行为人最终获得的利益本身不合法,而是获取利益的手段不正当。也就是说,通过行贿来获取竞争优势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例如,在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某公司为了中标,向负责招标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得到了其他投标公司的标底信息。这使得该公司在投标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谋取竞争优势”。即使该公司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方面本身可能符合项目要求,但由于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额外的竞争优势,就构成了行贿罪。 再比如,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考生为了获得好成绩,向考官行贿以获取考试题目或评分照顾,这也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同样构成行贿罪。 判断是否属于“谋取竞争优势”,关键在于是否通过行贿打破了原本公平的竞争环境,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了额外的好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罪。因此,在参与各种竞争活动时,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去争取机会,而不能试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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