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还有房贷该怎么办?


当夫妻离婚时还有房贷未还清,这涉及到房产归属以及债务承担等多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在有房贷的情况下,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用于居住等共同生活目的,那么房贷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离婚时房贷的处理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协商结果来处理。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通常会考虑房产的增值情况、已还房贷的金额等因素。这种协商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会考虑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等。如果房产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房产是婚后双方共同购买,那么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会结合房产的市场价值、已还房贷金额、未还房贷金额等因素。 此外,在处理房贷问题时,还需要注意与银行的沟通。因为房贷合同是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的,如果要变更还款人等信息,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否则,即使夫妻双方内部有关于房贷承担的约定,也不能对抗银行的还款要求。所以,在离婚处理房贷问题时,建议及时与银行联系,了解相关手续和规定。总之,离婚时还有房贷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