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当公司股东?


要探讨失信被执行人能否当公司股东,我们首先要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抗拒执行的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主要是基于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一个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从《公司法》角度,失信被执行人本身并不因为其失信的身份而被剥夺成为股东的资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失信被执行人当公司股东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其中包括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能旅游、度假;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及到上述被限制的消费行为,那么失信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一些金融机构或者合作方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可能会对公司股东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可能会让合作方对公司的信用产生担忧,从而影响公司的业务开展。 此外,在一些特殊行业,可能会有额外的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股东。比如金融行业,由于其对从业者和股东的信用要求较高,可能会通过行业规范或者监管要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入。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但从实际情况和一些相关规定来看,失信被执行人当公司股东可能会面临诸多限制和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