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某一条款显失公平,是否就要撤销整个合同?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一条款对我特别不利,明显不公平。现在我想维权,可又不清楚是只能撤销这一条款,还是得把整个合同都撤销。我挺纠结的,也怕处理不好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所以想问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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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或日常生活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然而,有时会出现合同某一条款显失公平的情况,这就引发了是否要撤销整个合同的疑问。 显失公平,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过多,而另一方遭受了重大损失,这种不平衡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比如,一方以极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自己的贵重物品,或者一方承担了过重的义务却只能获得极少的回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这里并没有规定显失公平就一定要撤销整个合同。 当合同中某一条款显失公平,并不意味着必须撤销整个合同。如果显失公平的条款是相对独立的,与合同其他部分的关联性不大,那么可以仅请求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这样既能纠正不公平的情况,又能保留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关于货物价格的条款显失公平,但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交货时间、地点等都合理且双方都愿意继续履行,那么就可以只撤销价格条款,重新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当然,如果显失公平的条款与合同其他部分紧密相连,撤销该条款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合同的性质发生根本性改变,那么可能就需要撤销整个合同。比如,在一份合作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显失公平,而该条款是合作的核心内容,撤销该条款后合作将无法继续进行,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撤销整个合同。 总之,合同某一条款显失公平,是否撤销整个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受损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其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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