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首先承担交强险所应承担的赔偿?


在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的确需要首先承担交强险所应承担的赔偿。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分散社会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而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当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摩托车车主作为投保义务人,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投保,就使得受害人失去了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的保障,这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要求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先承担交强险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