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不知道是否算掩饰隐瞒?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别人处理了一些物品。后来才知道这些物品可能是来路不正的。我很担心自己这种主观上不知道情况的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想了解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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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心里明白这些东西是犯罪所得。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应当能够认识到这些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如果确实有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那么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为犯罪的认定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缺少主观故意这个要件,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但如果司法机关通过各种证据能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即便行为人自己声称不知道,也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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