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的质押是否优先于一般债权?


在探讨未登记的质押是否优先于一般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质押和一般债权的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一般债权则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质押根据质押物的不同,其设立和生效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对于动产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动产质押只要完成了交付,质权就已经设立,不需要进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登记,质权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如,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一批货物质押给乙,乙实际占有了这批货物。之后甲又欠丙一笔钱,形成一般债权。当甲无法偿还债务时,乙就可以就质押的货物优先受偿,而丙只能在乙受偿之后,就剩余的财产主张权利。 然而,对于权利质押,情况则有所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这些权利质押没有进行登记,质权就没有设立,也就不存在优先于一般债权的问题。 比如,甲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质押给乙,但没有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之后甲又欠丙债务。此时,乙因为质权未设立,不能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只能和丙一样作为一般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综上所述,对于动产质押,未登记不影响质权的设立和优先受偿权;而对于权利质押,未登记则质权未设立,不能优先于一般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