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进行登记的房产在民法典框架下能否被保全呢?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其中一方的房产没有进行登记,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能不能申请对该房产进行保全,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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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虽未明确规定没有登记的房产是否可以保全,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没有登记的房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对于没有登记的房产,如果其在申请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系,是可以申请保全的。比如,在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且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然而,没有登记的房产进行保全也存在一定困难和限制。因为房产登记是确定房屋权属的重要依据,没有登记的房产在权属上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无法确定房屋的权属,就难以确定其是否是义务人的财产,这可能会影响保全的效果。所以,在实践中,法院会谨慎审查此类保全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其对该房产享有的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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