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捡到的信用卡购物,应被认定为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上周我表哥在地铁上捡到一张遗失的信用卡,他没有交给警方,反而用这张卡买了一台价值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和一些日用品。现在持卡人已经报案,警方正在找他。我很担心他,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算普通诈骗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这两种罪名在法律后果上有什么区别?他现在应该做些什么来减轻影响?
闫旭东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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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哥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使用明知是他人遗失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之一。而普通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通过信用卡以外的其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工具和对象:信用卡诈骗罪专门针对信用卡这一金融工具,包括使用伪造、作废、他人遗失或盗窃的信用卡等行为,其侵害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包括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普通诈骗罪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般手段骗取财物,侵害的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从量刑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而普通诈骗罪为3000元,但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且针对金融秩序的特殊保护,通常处罚会更严厉。
针对你表哥的情况,建议他立即主动向警方自首,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同时,应尽快退还所有非法所得给持卡人,并表达真诚悔意,这有助于获得被害人谅解,进一步减轻处罚。此外,他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具体法律程序和权利,以便更好地应对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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