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能否主张无效?


在探讨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可否主张无效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和管辖协议。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合同内容,另一方基本只能接受。管辖协议则是双方约定在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处理案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而在管辖协议这种涉及到当事人重要权益的条款中,如果商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管辖协议条款,比如没有用加粗、变色等明显方式标注,或者没有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让消费者充分理解其含义和后果,那么消费者就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果商家通过管辖协议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比如约定一个离消费者非常远、不方便诉讼的法院管辖,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面临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所述,如果商家在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时使用了格式条款,并且存在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情况,消费者是可以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