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我打算买套预售商品房,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但又担心合同可能无效。我不太清楚什么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才是有效的,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有效条件,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能给我讲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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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通俗来讲,就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房子还没建好时签订的购买合同。要让这份合同有效,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首先,开发商必须取得相关的合法证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没有这些证件,预售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例如,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订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其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购房者和开发商都要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购房者要是未成年人,且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签订的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合同中不能约定一些明显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如果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最后,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要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欺骗购房者签订合同,购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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