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是否具有效力?


在探讨票据伪造是否具有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它可以分为票据本身的伪造和票据上签名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比如伪造出票人的签章签发票据;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票据伪造的效力因涉及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被伪造人而言,由于其并未在票据上真正签名或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例如,甲的签章被乙伪造用于出票,甲对该票据上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伪造人来说,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行为强调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而伪造人是以他人名义签章,并非以自己名义进行票据行为。不过,伪造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其他真正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不影响他们的票据责任。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按照票据所载文义负责。比如,一张汇票被伪造出票,但后续有真实的背书人进行了背书转让,那么这些背书人仍需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对于持票人,如果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票据的,其享有对除被伪造人以外其他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是伪造的而取得,那么其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伪造的效力需要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具体分析,在处理票据伪造相关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