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对赌协议是否有效?


在探讨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要明确对赌协议的概念。对赌协议,通俗来讲,就是交易双方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达成,一方可以行使某种权利;要是约定条件未达成,另一方则可以行使相关权利。 判断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都有足够的能力来签订这份协议,比如都已经成年、精神正常等;并且双方是在自愿、没有受到强迫或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表达了真实的想法;同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那么这份对赌协议在法律上通常是有效的。 在经纪合同之后签订对赌协议的场景中,还需要考虑它与经纪合同的关联性。如果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对经纪合同中某些事项的进一步细化或补充,且不与经纪合同的核心条款冲突,那么其有效性更有可能得到认可。例如,对赌协议约定了艺人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特定的商业目标,如果达到就给予奖励,未达到则进行相应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商业安排。 然而,如果对赌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如一方的义务过重,而另一方的权利过大,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如果协议内容涉及到违法活动,比如要求艺人进行虚假宣传、偷税漏税等,这样的对赌协议肯定是无效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专业的法律机构来进行判断和处理。总之,判断签订经纪合同后又签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