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未用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在探讨经理未用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代表行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等负责人,他们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代表公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里虽然说的是法定代表人,但经理在一定范围内的代表行为也有类似的原理。如果经理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签约,即便未用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代表公司的有效行为。例如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采购,其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虽然没盖公章,但只要是在其采购权限内,合同就可能有效。
其次是“表见代理”,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如果经理以往一直有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且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这次经理依旧有此权限,即便未用公章,合同也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而有效。比如经理一直代表公司和某客户进行业务往来,每次都是经理签字,客户有理由相信这次签字同样代表公司。
然而,如果经理的签约行为明显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理没有相应权限,那么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公司明确规定经理只有签订小额合同的权限,而这次签订了大额合同且未用公章,对方也知晓该规定,这种情况下合同效力就可能存在问题。此外,如果合同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即便有经理签字,合同也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经理未用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经理的职权范围、对方是否善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这类合同效力的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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