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我之前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里面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后来又签了补充合同,对纠纷解决方式做了变更。现在真有纠纷了,我有点担心这个变更约定到底有没有效,会不会到时候还得按原来合同的方式解决,所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认定这种变更约定的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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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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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相关的法律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当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时,一般以补充合同为准。纠纷解决方式通常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补充合同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效力,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变更的纠纷解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变更约定通常是有效的。 例如,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后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将纠纷解决方式变更为仲裁。只要该仲裁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即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那么这个变更约定就是有效的。此后,双方发生纠纷时,就应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而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变更约定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如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范围,那么该变更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补充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了变更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总之,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签订的形式、双方的真实意愿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在遇到具体纠纷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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