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在探讨“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和补充协议的效力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假协议离婚”这一概念。所谓“假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愿,却为了达成某些特定目的,如获取购房资格、规避债务等,而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一确切的法律定义。一旦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那么在法律层面上,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已经合法解除。 首先,我们来看离婚证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是按照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并领取了离婚证,那么该离婚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此解除。即使双方主观上认为是“假离婚”,但在法律上,这种离婚的效果是被认可的。所以,离婚证一经颁发,其效力是不可逆转的,双方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 接下来,分析补充协议的效力。补充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然而,在“假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非出于真实意愿,而是受到欺诈、胁迫等因素的影响,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撤销补充协议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那么补充协议将被认定为有效,双方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此外,如果补充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些内容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不能通过协议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子女抚养方面,要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综上所述,“假协议离婚”后,离婚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而补充协议的效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协议;否则,协议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