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


在探讨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权禁止转让期。股权禁止转让期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股东转让其所持股权的时间段。 判断这类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的效力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这种禁止转让的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规定明确违反后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让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发起人在这一年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然而,如果禁止转让的规定只是公司章程的规定,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虽然对股东有约束力,但并不一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只要协议双方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且意思表示真实,即使违反了公司章程关于股权禁止转让的规定,协议本身在双方之间仍然可能是有效的。不过,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为公司登记机关会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审查。而且,转让方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司章程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禁止转让的规定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比如股东之间签订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权的协议,那么在违反该约定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协议,对于守约方来说,可能可以依据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但协议本身的效力不一定会被否定。 综上所述,股权禁止转让期内达成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综合考虑禁止转让规定的性质、协议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