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有哪些区别?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确实有不少区别,下面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权利主体不同。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在我国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这是由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打个比方,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像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等,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都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其次,权益内容有差别。土地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完整的权利。这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拥有全面的掌控权。而土地使用权人只有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比如,土地所有者可以决定土地是否出租获取收益,也可以决定将土地转让;但土地使用权人要转让土地使用权,通常得满足一定条件才行。 再者,处分权限不同。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的终极处置权,可以将土地出售、赠与、遗赠等。但土地使用权人一般没有对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一定的处置,比如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另外,使用期限也不同。土地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国家和农民集体存在,土地所有权就存在。而土地使用权有期限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是70年,工业用地是50年等。 相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关概念: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