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是怎样的?


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这种婚姻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它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此时间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等方面,事实婚姻中的双方享有与登记结婚夫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这个时间点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一般按照按份共有处理,而不是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平均分割。在子女抚养方面,虽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在一些涉及婚姻关系的特定权益上,双方是不具备的。 对于形成于不同时期的事实婚姻,其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果是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在离婚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而对于按同居关系处理的情况,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事实婚姻的效力在我国法律中是有明确界限的,其效力的认定与时间节点密切相关。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男女双方在符合结婚条件时,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获得法律的充分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