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的赠与条款是否有效?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与条款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法律概念。 赠与,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在一般的赠与合同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口头或者书面答应送东西,在实际把东西交给对方之前,是可以反悔不送的。但是,这是针对普通的赠与合同而言。 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和普通赠与有所不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协议。它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财产赠与约定,还涉及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其中关于财产赠与等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即使赠与的财产没有办理产权变更,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个赠与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的赠与条款往往是和离婚、子女抚养等其他条款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和稳定性,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当然,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未办理产权变更的赠与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