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子女。但后来我想把这套房子赠给一个朋友,就和他签了赠与合同。现在我有点担心,之前有公证遗嘱,后来这份赠与合同还有效吗?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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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我们需要先分别了解公证遗嘱和赠与合同的概念。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这意味着公证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所订立的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赠与合同则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只要赠与是赠与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那么在公证遗嘱之后又订立赠与合同的情况下,二者的效力如何呢?从法律角度来看,遗嘱是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财产进行死后处分的意思表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会发生效力。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就财产赠与达成的协议,只要合同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么它就是有效的。即使之前有公证遗嘱,只要财产还未按照遗嘱进行分配,赠与人仍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通过赠与的方式。不过,如果赠与人在订立赠与合同后又反悔,想要撤销赠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公证遗嘱后再立的赠与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配和权益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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