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不在债权人放弃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探讨保证人不在债权人放弃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物的担保则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实现债权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证人不在债权人放弃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种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因为合同自由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这种约定下,债权人有权选择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或者同时要求两者承担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债权人恶意放弃物的担保,从而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保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适当减轻自己的保证责任。但这需要保证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存在恶意行为。 综上所述,保证人不在债权人放弃物保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一般是有效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的权益也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一定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