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的财产约定在法律上有没有效。毕竟涉及到不少财产,万一最后不被认可就麻烦了。想了解下法律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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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其中关于财产约定部分,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合同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双方要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比如,不能是在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精神状态不正常等情况下签订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法律是认可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这种形式的。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如果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该财产约定就是有效的。 例如,如果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套房产归一方所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是双方自愿且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该约定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约定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总之,判断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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