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代理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效力问题。 首先,无权代理合同在成立后,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所谓效力待定,就是合同的效力还不确定,需要经过一些特定的程序或者事件来确定它最终是有效还是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被代理人做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是悬而未决的。 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他拥有追认权。追认就是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事后认可。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该合同,那么合同就自始有效,就如同代理人一开始就有代理权一样,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例如,甲没有乙的代理权却以乙的名义和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乙后来得知此事后表示同意,那么这份合同就对乙产生效力,乙要按照合同和丙进行交易。 然而,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就不发生效力。此时,善意相对人(也就是不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的一方)有权请求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不过,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乙拒绝追认,丙如果是善意相对人,他可以要求甲履行合同或者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种情况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使实际上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合同依然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合同的法律后果。比如,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等能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文件,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要根据被代理人是否追认以及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况,要及时根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