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不合理的价格是否有效?
我签了一份安置房买卖合同,里面约定的价格比市场行情低很多,我觉得这个价格不合理。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不知道这样不合理价格的安置房买卖合同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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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不合理价格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和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如果安置房买卖合同双方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通常是有效的。然而,不合理的价格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果价格明显不合理,达到了显失公平的程度,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一方利用另一方的不利处境,使得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判断价格是否显失公平,通常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比如,要对比合同签订时当地同类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还要考虑合同双方的交易地位、信息掌握程度等。如果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对市场价格有一定了解,且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即使价格偏低,也不一定能认定为显失公平。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虽然不合理,但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都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且没有提出异议,那么也可能视为双方对该价格的认可。所以,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不合理的价格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价格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不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情形,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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