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另一半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里面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都做了约定。但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种双方自愿签的离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到时候不算数,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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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从法律概念来讲,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里强调了离婚协议需是书面形式且要体现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相关事项协商一致。 不过,要使离婚协议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其次,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协议,那这个协议的效力就会受到影响。再者,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等。 最后,离婚协议生效需要以办理离婚登记为前提。如果只是双方签订了协议,但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满足上述条件并完成离婚登记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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