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报废和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领用、开具、报废和备案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发票领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通常企业办理好税务登记后,就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去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机关会核定企业每月可领用的发票数量和版本,企业按此规定领用即可。 其次是发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开具时,必须确保发票上的信息真实准确,包括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然后是发票报废。当发票开具错误、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等情况时,需要对发票进行报废处理。根据规定,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以直接报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对于普通发票,操作相对简便,同样在纸质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并在开票系统进行作废操作。 最后是发票备案。企业使用电子发票、冠名发票等特殊类型发票时,可能需要进行发票备案。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发票的领用、开具、报废等信息。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备案工作,以便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总之,企业在处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报废和备案等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票使用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