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哪些?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车险中较为重要的两个险种,它们都存在一些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车主故意损坏车辆或者故意造成第三者的损害,无论是车辆损失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都不会进行赔偿。例如,车主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撞车,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偿。 其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等情况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这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或者行政行为,超出了保险公司正常的风险承担范围。比如在战争期间,车辆因战争行为受损,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车辆损失险或者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的。 再者,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免责。车辆在竞赛和测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与正常行驶不同,风险程度较高;而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时,车辆的控制权在维修养护方。所以在这些情况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车辆在维修厂维修时,因维修工人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损坏或者造成第三者损害,此时保险公司不会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另外,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导致的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车主使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如运输毒品、走私等,在此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损失或者造成第三者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基于合法的行为和目的而签订的,违法活动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 最后,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也会免除责任。地震属于自然灾害,其造成的损失范围广、程度大,保险公司难以准确评估和承担风险。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车辆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不会进行赔偿。 总之,了解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责任免除事项,有助于车主明确保险的保障范围,避免在发生事故后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