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迁时应该如何补偿?


城中村拆迁补偿是一个涉及众多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其补偿方式和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要了解补偿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在我国,对于城中村拆迁补偿,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城中村土地性质已转变为国有土地时,通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若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则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是货币补偿,即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例如,评估机构会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出房屋的市场价值。 另一种是产权调换,也就是拆迁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并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比如,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调换的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那么被拆迁人可能需要按照市场价格补足20平方米的差价;若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拆迁方则应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除了对房屋本身的补偿,还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如搬运家具、设备等的费用;临时安置费是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给予的临时安置补助。如果拆迁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此外,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比如,对于在城中村经营商铺的被拆迁人,拆迁可能导致其店铺无法正常营业,此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被拆迁人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拆迁方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总之,被拆迁人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拆迁过程中积极争取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