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强拆被烧死,相关官员有责任吗
我听说有村民因为强拆被烧死了,心里特别震惊和疑惑。想知道在这种悲剧发生后,相关的官员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啊?我就是想弄清楚从法律层面,他们得负什么样的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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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村民因强拆被烧死,相关官员是可能有责任的。 首先来说说行政责任方面。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多种诉讼情况。其中像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等情况都在受理范围内。在强拆事件中,如果官员的行为存在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况,村民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通过这种方式来撤销违法的拆迁行为等。 再看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中有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强拆过程中,相关官员存在滥用职权,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玩忽职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没有进行有效防范等,最终导致村民因强拆被烧死这种严重后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相关官员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之前的山东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平邑9·14”事件,在地方镇东崮社区后东崮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人员对当事人张纪民死亡负有责任,平邑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平邑县地方镇党委副书记魏运波、平邑县地方镇东崮工作区书记兼东崮社区党总支书记管彦省、平邑县地方镇政府工作人员高群等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 相关概念: 滥用职权罪: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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