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是怎样的?

我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很想念孩子,想和对方约定探视孩子的时间和方式,但又不知道该怎么约定才合法合理。另外,如果之后在探视过程中出现纠纷,又该怎么处理呢?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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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子女的权利。父母离婚并不影响他们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纽带,探视权可以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联系,关心和参与子女的成长。 关于探视权的约定,通常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就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比如,探视的时间可以具体到每周的某一天或者每月的哪几天;探视的地点可以是直接抚养方的家中、孩子的学校或者其他双方认可的场所;探视的方式可以是短期的看望、带孩子外出游玩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为探视权的约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约定,那是最好的方式。但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纠纷,比如直接抚养方拒绝对方探视,或者不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让对方探视等情况,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争取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探视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这也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总之,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要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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