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的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声明书是否有效?


在探讨和公司签订的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声明书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和社保的基本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它就像是一份“保障书”,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劳动者和公司签订的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声明书,实际上是双方通过约定排除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和公司签订的自愿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声明书是无效的。 即便劳动者签署了这样的声明书,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依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总之,这种声明书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