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征及签订仓储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以下我们来详细了解仓储合同的特征以及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来看仓储合同的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的意思就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不需要等到仓储物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也就是说,一旦双方就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意味着保管人要有专门用于储存货物的设施,并且是经过相关部门许可,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比如一些专业的物流仓储公司,他们有符合标准的仓库、货架等设备,具备仓储保管的能力和资质。 第三,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就是双方都有义务,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有支付仓储费的义务。有偿则是指存货人需要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用。这体现了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接下来,说说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合同条款方面,要详细明确仓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包装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在货物交付和保管过程中产生纠纷。例如,如果对货物的质量标准没有明确约定,在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时,双方就容易产生争议。同时,要明确仓储的地点、期限、仓储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对于仓储物的验收条款也非常重要。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存货人有义务提供有关仓储物的资料,以便保管人准确验收。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有问题,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另外,违约责任条款也不可忽视。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依据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存货人可以依据违约责任条款要求保管人进行赔偿。 总之,了解仓储合同的特征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纠纷,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在签订仓储合同前,建议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如有必要,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