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否有专属管辖?


仓储合同是否有专属管辖,这是许多涉及仓储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的角度来详细探讨。 首先,要明确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这是为了保证案件得到更专业、更合适的审理,因为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有其独特性。 对于仓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它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专属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仓储合同纠纷显然不在这些专属管辖的范围内。 那么仓储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样确定的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对于仓储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议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仓储合同中,双方可以在合同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只要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没有专属管辖。当事人在遇到仓储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履行地以及协议管辖等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便更顺利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