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以进行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况。这里要求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在判决宣告以前都已经被发现。并且数罪必须是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比如既实施了盗窃罪,又实施了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是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情况。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此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并后减”原则。 最后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情况。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就是“先减后并”原则。例如,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执行5年后又犯故意伤害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就需要先将前罪未执行的5年与新罪的5年进行并罚。 总之,数罪并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体现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使刑罚更加公正合理。通过对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规定,确保法律能够全面、准确地惩处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