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有哪几种方式?


股东退股,指的是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收回,从而退出公司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股东退股方式。 首先是股权转让,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退股方式。它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这种转让相对简单,只要转让双方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外部转让则是将股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次是公司回购股权。当出现特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者是公司减资。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让股东收回部分出资。不过公司减资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后是公司解散。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情况时,公司进行清算,股东可以按照清算程序收回自己的剩余财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