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结案方式有几种?


破产案件的结案方式在法律上有多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程序终结。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这是一种常见的结案方式,意味着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法定顺序进行了清偿,破产程序顺利完成。 其次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那么破产程序也会终结。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再者是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当债务人成功执行重整计划,企业恢复了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破产程序也会终结。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这也是两种可以使破产案件结案的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的结案方式与法律规定紧密相关,每一种方式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了解这些结案方式,对于参与破产程序的各方主体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