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公司在业务中遇到一些发票开具的问题,不太确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界限。想了解一下相关司法解释,比如怎样算虚开,虚开后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些司法解释的依据又是什么。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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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等方面做了规定。从刑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这里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虚开发票的份数较多、虚开的金额较大等情形。例如虚开的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虚开的程度更为恶劣,金额更大、份数更多等。 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比如发票上填写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就可能构成虚开。此外,即使有真实的交易,但开具发票的主体与实际交易主体不符,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开。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避免因虚开发票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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