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分别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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