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有哪些方法?


订立遗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它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对其财产等进行处分。以下为您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订立遗嘱的几种常见方法。 自书遗嘱,这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遗嘱内容,要把自己的想法清楚地表达出来,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具体的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方式自主性强,成本低,但要保证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书写规范。 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时,可以找他人代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被法律认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新增的遗嘱形式。同样,见证人也需满足法定条件。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了这种遗嘱形式。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这种遗嘱形式只适用于危急情况,且事后情况允许时要及时用其他形式固定。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经过公证的遗嘱证明力相对较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不过,现在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