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保全的解除方式有哪些?

我之前申请了诉讼保全,现在情况有变化,想解除诉讼保全,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解除方式。我不清楚是要自己申请解除,还是满足某些条件法院会主动解除,也不知道相关的流程和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合法的解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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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保全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情况下需要解除。 首先,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当出现上述这些情况时,申请人应当主动申请解除保全。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因为设置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担保,那么保全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再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前保全的权利,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就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后,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或者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保全。比如,案件已经审结,并且判决已经得到了顺利执行,此时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自然就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总之,诉讼保全的解除方式有多种,不同的解除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条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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