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而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就是针对威海市行政机关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的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活动。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条明确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其次,在处理流程方面。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这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再者,赔偿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据不同的伤害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如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这些赔偿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章有详细的规定。 另外,对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救济途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总之,威海市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暂行办法是在遵循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结合威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