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得进行哪些行为?


在法律领域,辩护人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然而,辩护人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一些特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其中包含了多个方面的禁止性行为。 首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隐匿证据就是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藏起来,不让司法机关发现。毁灭证据则是将证据销毁,使其不复存在,比如烧毁关键的文件、损坏物证等。伪造证据就是制造虚假的证据,企图误导司法机关的判断。串供是指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他证人或同案犯商量好,统一口径,作出虚假的陈述。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工作。 其次,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威胁证人是指通过暴力、恐吓等手段,让证人不敢说出真实情况;引诱证人作伪证则是通过给予利益、承诺等方式,诱使证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这两种行为都会破坏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外,法律还禁止辩护人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只要是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造成干扰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比如,辩护人故意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如果辩护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表明,一旦辩护人实施了禁止性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总之,辩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上述禁止的行为,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