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理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我在处理公司破产相关事务,对管理人的职责不太清楚。想知道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有哪些行为是必须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呢?这些行为的报告规定是不是很严格,不报告又会有什么后果?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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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管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而管理人实施的一些行为需要报告债权人委员会,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是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不动产通常价值较大,其转让会对债务人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需要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比如说,债务人企业有一处厂房要转让,这就属于此类情况。二是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这些财产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专业性,其转让可能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例如,企业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要转让,就必须报告。三是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这涉及到债务人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产情况,转让全部库存或营业可能改变债务人的资产结构和偿债能力。四是借款。借款会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影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所以管理人借款时要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五是设定财产担保。财产担保会使特定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报告。六是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债权和有价证券是债务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转让情况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分配。七是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履行可能会给债务人带来收益或损失,对债权人利益有影响。八是放弃权利。放弃权利意味着债务人可能丧失一些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要报告。九是担保物的取回。担保物的取回涉及到担保物权的实现和债权人的受偿问题。十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如果管理人未按规定报告上述行为,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若管理人拒绝纠正,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责令管理人遵守相关规定。通过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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