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三性的内容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三性是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它们是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重要标准。下面将分别对这三性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是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证据必须是在行政行为发生过程中真实产生的,而不是事后伪造或者篡改的。在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比如审查证据的来源、形成过程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例如,一份书面文件,法院可能会审查其是否有涂改痕迹、是否有相关人员的真实签名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证据的收集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取得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一方面,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不同类型的证据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例如,证人证言一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如果证人不出庭,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后是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也就是 说,证据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相关的。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即使它是真实、合法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与处罚行为无关的其他事件的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总之,行政诉讼证据的三性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能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注重收集和提供符合三性要求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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